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23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
第三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7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8月26日起至143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3年8月26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共同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抵押貸款3,23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8月30日止②金融卡融資借款,即將嗣後清償之借款金額或未動用之借款金額轉換為金融卡融資借款,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約定書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及相對人丙○○僅攤還至①97年7月29日②97年11月12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2,949,5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1件、催告函1件、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1件、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1件、存摺主檔查詢單2件、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5件、金融卡融資及透支-往來明細查詢單1件、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1件、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單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77-11│建│139.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62│62│6.│2.│13│平│鋼筋│5.│平│全部│││1│安和路5段276│南區外塭│鋼筋混凝│.9│.9│49│00│4.│方│混凝│65│方│││││巷5號│段877-11│土造│0│0│││29│公│土造││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