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丙○○兼上三人丁○○法定代理人共同 陳葳菕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戊○○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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