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3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950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上午1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池通文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其給付以分期為之,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元大銀行新莊分行、戶名:丙○○、戶號:0000000000000號,給付參仟元。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丙○○願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