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604號
原 告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依生 衣飾服飾精品名店即 丁秀真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
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
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