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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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原居花.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4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
伍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應自民國8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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