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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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0樓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