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味珍調理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調解
聲請費二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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