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因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載明聲請事項係返還八筆土地之
應有部份各若干?復未於訴狀載明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
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