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2年5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5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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