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