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係依借款或票款請求,並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為借款,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為票款,應表明是否已屆期經提示,並關明正確利率之請求。)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