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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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醫簡字第1號
聲請人救鼻堂中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林榮堯
相對人 賴秋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質上係向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現住在臺北市士林區,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區內,為此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以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聲請人請求賠償其所受損害若干元,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非專屬管轄事件,而聲請人即被告開業地點在彰化縣員林市,為本院之轄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固在臺北市士林區,惟聲請人開設之診所在本院轄區,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員林市,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故聲請人所為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