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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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