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正嘉被告黃文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本院法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黃正嘉於民國105年5月13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2日彰檢玉勇105助401字第44817號函及檢附之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