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告鼎隆泡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坤興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