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許崇慎 債務人 廖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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