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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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貳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