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一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竣源金屬工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叁仟伍佰壹拾│0000000││││司 王東源 │行││肆元│││├─┼─────────┼─────────┼───────────┼────────┼────────┼──┤│2│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五股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壹拾萬叁仟玖佰叁│0000000││││司 張永昌 │行││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