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六號
原告甲0000000000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俊海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尚不足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