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添億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麗塑膠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壹萬柒仟貳佰零伍│0000000││││限公司 謝清洲 │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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