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徐煒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
被   告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堂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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