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單珮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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