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德財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