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14、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健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14、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14、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中編號5之白色結晶塊1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為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為存卷為憑,而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玻璃球或橡膠軟管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玻璃球或橡膠軟管本身完全析離,是前開物品連同內含之第二級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偵查案號1吸食器2組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826號(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2玻璃球2支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3橡膠軟管2根以乙醇溶液沖洗橡膠軟管2根,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714號(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5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淨重0.41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41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原士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9號)6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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