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8號聲請人 陳漢文 相對人 孫瑰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稱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他造借用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本身為中低收入戶等語,然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其資力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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