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 鄒富城 代理人 鄒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79-NX-58814-5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