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鍾麗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