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6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貸款利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金融局代表人 王耀興 右當事人間因貸款利率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台八十八訴字第四○○二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敍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敍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院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向亞太商業銀行(以下稱亞太銀行)斗六分行申請適用該行自行推出之商品「教師節超低利率購屋優惠回饋專案」,詎遭該分行放款部所拒,經向雲林縣政府陳情,由該府函轉財政部金融局並移由亞太銀行處理,嗣經該行函復略稱:該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推出之商品「教師節超低利率購屋優惠回饋專案」為該行之教師專案融資,僅限新貸款戶始有其適用,原告早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即於該行斗六分行辦理首次購屋貸款有案,不符上開優惠貸款要件等語,未予受理。原告不服,仍再陳情。財政部金融局以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融局(二)字第八八○四三四九六號函復原告,除引述上開亞太銀行函告內容,另以原告所欲申請適用之系爭優惠貸款為亞太銀行個別推出之專案融資,尚非政策性專案融資,有關適用對象、適用期間,自屬其可自主決定之範疇,且一般法令或專案於適用上除有特別規定外,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是該行以原告屬舊有貸款案不適用該行推出之新案,並未悖於上開原則,原告對前開函復不服,乃向財政部及行政院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將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均撤銷等語。然查財政部金融局上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融局(二)字第八八○四三四九六號函,係就亞太銀行斗六分行函告系爭「教師節超低利率購屋優惠回饋專案」適用事宜所為轉述及補充闡明,核其性質僅係事實陳述與理由說明,尚不因之而生公法上法律效果,即非屬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況且原告因購屋貸款利率與銀行間之爭議係私權糾紛,非行政訴訟審查之範疇,一再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並無違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徐樹海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