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01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月31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市○○路、中華路口時停等紅燈時,並無闖紅燈之違規情事,卻無端遭警員取締,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
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於96年1月31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由東向西行經高雄市○○路、新盛街口時闖紅燈,為警當場掣單舉發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取締警員 陳漂龍 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異議人當天騎乘前揭機車沿七賢路由東向西行駛,經過新盛街時闖紅燈,當時有其他機車停等紅燈,但異議人卻沒有停,故伊在中華、七賢路口將他攔停取締等語(本院卷第26頁),並當庭繪製取締現場圖附卷供參(本院卷第29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O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18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本院卷第
4頁)在卷為憑。㈡異議人雖矢口否認有紅燈之情事,惟異議人於本院自承與證
人陳漂龍間並無恩怨(本院卷第26頁),衡情證人陳漂龍身為執勤警員,與異議人並無任何仇隙,衡情自無甘冒偽證罪責,而於本院虛構情節,故為不利異議人不實證述之理。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證人陳漂龍上開證述有何瑕疵或與事理相違而與事實不符之處,應認證人即舉發員警陳漂龍依其自己親自見聞所為當場舉發之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
㈢從而,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裁決書上所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情事,異議人上述所辯,並無足取。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4500元,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違誤,異議人執上開情詞聲明異議,洵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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