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近登記謄本(抵押權人
2、 陳明 就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中1097建號部分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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