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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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63號),茲發現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所為之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受刑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