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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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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