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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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2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以96年度聲判字第21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對此項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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