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輝帝有限公司代表人夏菊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2CROSS2080防曬化妝品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後段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輝帝有限公司、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確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贓證物品清單1紙(96年度綠保管字第1033號)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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