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家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65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9,002元整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家榕於9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60,65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002元自95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