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管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724元,及其中54,750元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管惟偉於107年2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55200&ZZZZ;&ZZZZ;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6月1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0,724元整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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