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 朴交 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維倫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王碧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