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39號債權人 黃家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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