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1號債權人正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如:
承攬契約書),依狀附派工確認單影本所示寶號均為「巨大營造」,非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