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孔祥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逾期費用新台幣1,200之依據。(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逾期費用已計入900元,又所附客戶帳務資料中已計入總額,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孔祥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