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71號再抗告人 陳嘉容 住○○市○區○○○路00號上列再抗告人因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110年11月11日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71號),提起再抗告。經核本件再抗告,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本件再抗告人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楊國精
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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