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右│右│├────────┼────────────┼────────────┤│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220號│年度偵字第122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16號│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16號││├────┼────────────┼────────────┤││判決日期│95年7月16日│95年7月1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95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確定日期│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3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詐欺│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8月間起至94年10月19│92年11月間起至92年12月5│││日為警緝獲│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9573號│年度偵字第1957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9日│96年7月19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年4月│││刑2月││├────────┼────────────┼────────────┤│犯罪日期│93年5月3日至93年9月21日│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8503號│年度偵字第2277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2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判決日期│97年1月7日│97年12月1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確定日期│97年2月4日│98年4月9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罪名│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1年6月22日起至92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77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18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確定日期│98年4月9日││├───┴────┼────────────┼────────────┤│附註│││└────────┴────────────┴────────────┘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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