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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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5(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9日某時│96年10月9日至96年11│98年3月14日某時││││月4日止││├─────┼──────────┼──────────┼──────────┤│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57號│2157號│5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52號│97年度訴字第1252號│98年度訴字第410號││審││││││├───┼──────────┼──────────┼──────────┤││判決│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98年6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52號│97年度訴字第1252號│98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6月15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9日凌晨5時│97年4月19日12時16分│97年7月17日9時27分││││許│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41號、98年度偵字第│6141號、98年度偵字第│6141號、98年度偵字第│││1413號│1413號│14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審││││││├───┼──────────┼──────────┼──────────┤││判決│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確│98年6月日25日│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日上午6時│97年8月2日上午7時│97年8月8日上午6時│││42分許│14分許│40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41號、98年度偵字第│6141號、98年度偵字第│6141號、98年度偵字第│││1413號│1413號│14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審││││││├───┼──────────┼──────────┼──────────┤││判決│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確│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定日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下午3時│98年3月9日凌晨3時││││40分許│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41號、98年度偵字第│6141號、98年度偵字第││││1413號│14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審││││││├───┼──────────┼──────────┼──────────┤││判決│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98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確│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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