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簡錦蓁 被告 洪藝華
游玄閔 洪啟鐘 上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17,301元(核定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單位:新台幣/元)┌─┬───────────────┬──────┬────────────────────┐│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核定價額(土地按公告現值核算;建物按課稅││號│││現值核算,小數點以下4捨5入)│├─┼───────────────┼──────┼────────────────────┤│1│臺中市○○區○○段○○○○號│8639/0000000│350,000×3144.7×8639/0000000=9,508,472│├─┼───────────────┼──────┼────────────────────┤│2│臺中市○○區○○段○○○○○號│全部│3,104,400│├─┼───────────────┼──────┼────────────────────┤│3│臺中市○○區○○○段○○○○○號│333/100000│91,000×1671×333/100000=506,363│├─┼───────────────┼──────┼────────────────────┤│4│臺中市○○區○○○段○○○○○○號│全部│245,400│├─┼───────────────┼──────┼────────────────────┤│5│臺中市○○區○○段○○○○號│226/100000│75,601×5303×226/100000=906,061│├─┼───────────────┼──────┼────────────────────┤│6│臺中市○○區○○段○○○○○號│全部│782,800│├─┼───────────────┼──────┼────────────────────┤│7│臺中市○○區○○段○○○○號│43/20000│88,166×4548×43/20000=862,105│├─┼───────────────┼──────┼────────────────────┤│8│臺中市○○區○○段○○○○○號│全部│501,700│├─┴───────────────┴──────┼────────────────────┤│合計│16,41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