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上訴人 吳和師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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