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和師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890元【計算式:(10.39+26.24)×3,000=109,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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