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長青
王小玄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 律師
胡倉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