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黛葦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吳希睿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美玲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蔡承達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五年十月起至民國一○六年三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六年四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為憑。
現債務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公司業務狀況不佳,有薪資下降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情形,並提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正本、網路新聞報導影本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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