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李後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丁碧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21地號│2,700元│578│1,560,6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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