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
原告 潘宗興
被告 黃宥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
原告 潘宗興
被告 黃宥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